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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没有拿不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这曾经是四川省遂宁市招投标市场上围标团伙的公开叫嚣。在这种招投标乱象的背后,一些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与不法人员相勾结。

  发生在遂宁的招投标乱象,引起了中央巡视组、四川省委巡视组的关注。中央第九巡视组反馈给四川省委、四川省委第二巡视组反馈给遂宁的问题清单中,均一针见血地提到。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从2017年2月开始,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在遂宁展开。与此相伴的,更是一场艰巨复杂的反腐败斗争。

  围标者:机关算尽钻漏洞

  2017年初,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涪引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进行过程中,不少人便发觉其中存在猫腻——29家企业投标,有22份标书雷同,仅存在一些细微差别。很显然,这其中有重大的围标串标嫌疑,而且手段十分粗糙。

  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明目张胆的围标行为竟然“顺利过关”。该项目的中标金额为1000余万元,由四川某建筑企业中标。当然,这家企业只是挂牌的,真正的中标者是幕后的组织围标者。

 不久之后,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称“蓬溪县涪引灌区升级改造项目存在买卖标的行为”。随着调查深入,以何某琦、洪某、文某、罗某波为首的围标串标“四大团伙”浮出水面。他们对遂宁市公开招标项目进行疯狂“围猎”,再根据项目类别,按标的价5%至15%的比例进行转卖。

  时光倒回2012年,遂宁市引入电子评标系统,但这套系统存在不能识别雷同投标报价的缺陷。电子评标系统的漏洞,让富有招投标经验的何某琦嗅到了机会。2013年起,何某琦在遂宁大肆围标,一度独占遂宁电子标市场中标份额。消息不胫而走,许多不法人员不惜以重金买通何某琦手下技术人员,试图摸清其围标方法。很快,包括何某琦在内的“四大团伙”形成,他们实施围标,既协作又竞争,既能单独出击又可整体作战,视具体项目需要分合不定,人员互有交叉。但各自关键成员稳定,内部按股分成。

  据了解,在招投标阶段,“四大团伙”主要是利用电子评标系统缺陷,采取大规模借用企业资质、统一制作标书等方式展开围标,所有流程在计算机上完成。“四大团伙”买通了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名出纳,每次招投标有多少企业缴纳了保证金,出纳都会及时告知“四大团伙”。

 一名“四大团伙”的成员交代,获悉有多少企业参与招投标,对于围标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知道具体数字,才能组织数量恰当的企业进行围标。“打个比方,假若对手有两家企业缴纳保证金,那我们就要组织二十家企业来参与招投标。当然这二十家企业都是由我们控制,实际上就是围标。如果组织十九家,力量不够,不足以排除竞争对手;如果组织二十一家来,就是一种资源浪费,还得多缴纳一家企业的招投标保证金,加重资金压力。”

  靠着这些手段,一段时期,“四大团伙”几乎垄断了遂宁的招投标市场。“他们对外叫嚣,没有拿不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经查实,近五年来,“四大团伙”围标串标项目多达185个,个别项目甚至非法获利近2000万元。

  包庇者:甘于“围猎”收好处

  遂宁市海关综合业务技术用房,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2013年和2014年的三次公开招标中,该项目的建设、安装、绿化工程,分别由四川遂宁尧顺集团、江西南昌中康公司、浙江衢州九合环公司中标。

  本地项目有异地企业中标,在工程建设行业当属正常。但令人疑惑的是,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三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却并不是这三家中标企业,而是遂宁当地个体承建商赵某。

  为何实际施工方与中标人不一致?在遂宁市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答案终于揭晓。围标团伙在招投标过程中拿下该项目,接着再高价转卖给了赵某。

  据了解,在招投标阶段,“四大团伙”主要是利用电子评标系统缺陷,并不需要官员打招呼帮助其中标。然而按照公开招标流程,公职人员在备案审查、投标信息管理、投诉调查等多个环节介入招投标活动。只要所有人各司其职,“四大团伙”的伎俩并非无法戳穿。而“四大团伙”的围标串标行为能如此肆无忌惮,背后原因正是相关人员监守自盗,才导致一些重点监督环节形同虚设。

  以海关综合业务技术用房为例,实际施工方与中标人不一致,业主方是很容易发觉的。为了加强标后监督,遂宁市还成立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副县级),专门履行大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责任。然而时任遂宁市代建中心主任的冯亮,收受了个体承建商赵某7万元,对显而易见的问题装聋作哑。

  “冯亮长期在工程建设领域任职,对围标串标情况比较了解。但他认为这就是所谓行业潜规则,大家心照不宣,大肆从中捞取好处。”有关办案人员告诉笔者,冯亮任代建中心主任期间,发包的14个项目中,有8个他从中收取了好处。

  “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人。”遂宁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在招投标领域原本有若干监督环节,可是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如果不能履职尽责,反而成为包庇者的话,监督便形同虚设。那些围标团伙在“围猎”工程项目之前,首先是“围猎”干部。

  “被围猎”的干部并非冯亮一人。在许多监督环节上,公职人员与围标串标团伙沆瀣一气,整条防线支离破碎、漏洞百出。

  比如,市环保局原党组成员、市环境监测站原站长张凯利用职务之便,在市环境监测站设备招投标采购过程中,先后收受供应商贿赂13万元,通过透露采购信息、“设定”采购设备参数、评标刻意打高分等方式为供应商提供帮助,导致围标串标畅行无阻,也***终形成采购过程中的“回扣”输送链条。

  还比如一些评标专家,他们有个微信“业务群”,每次只要涉及招投标工程评选,就会在群里相互交流。不法分子也混在“业务群”里,总是能******时间获知消息。事实上,这些专家一眼就能看出哪些公司在围标,但为了几万元的好处,他们从不说破。

  甚至围标团伙偶有失手时,他们还能“请教高人”,***终失而复得。如在“任家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A地块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流标,“四大团伙”中的洪某是组织围标者,自然心有不甘。他通过关系找到遂宁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科某干部咨询如何处理,该干部熟悉招投标流程,“建议”按程序进行投诉,***后投诉由该科进行了行政复议,复议认定流标无效,重新评标,二次评标后相关利益方成功中标。

  通风报信者:唯利是图终落马

  专项治理由市纪委负责统筹协调。市委主要领导提出明确要求,“风要刹住、干部要收手、违法企业要认罪、违法所得要追回、非法利益链要斩断”,务必要“还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大团伙”并不甘心失败,个别领导干部因为早被拉下水,此刻竟忙着通风报信,让调查工作遭遇到不少阻力。

  曾担任大英县副县长、县公安局长的陈小平,与“四大团伙”中的洪某过从甚密,而两人的交往更是一个长期“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过程。早在2012年,陈小平担任遂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级别并不高,且不具体负责经济案件。但洪某此时便在陈小平身上“下功夫”,以赞助购车款的名义送给陈小平10万元。

  据遂宁市纪委相关人员介绍,洪某与陈小平认识多年,2012年送10万元时,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这就是一种“长线投资”,希望日后有求于陈小平时,对方能“出手相助”。此后每到逢年过节,洪某都会“有所表示”。随着陈小平职务的提升,洪某的“投资”开始产生“回报”。到***后两人已是亲密的“商业伙伴”,共同经营一些生意。洪某的亲属在外地涉嫌刑事犯罪,陈小平都会千里迢迢赶过去,利用自身影响力来“捞人”。

  当洪某因组织围标东窗事发之后,陈小平多次打探案件办理情况,并建议相关涉案人员外出躲避。他还扮演起掮客的角色,拿犯罪嫌疑人的钱去行贿遂宁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希望暂缓调查,甚至不立案。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个细节,治理开展之初,遂宁成立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治理工作。随着专项治理工作的推进,不仅围标团伙被打掉,多名原本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的干部也因涉及贪腐而落马。

  “这在机制上保证了专项治理的顺利推进。”遂宁市纪委相关人士表示,即便成员单位中有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相继被查出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案件的调查,但整个治理工作并未受到影响。

  截至目前,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遂宁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违纪党员干部37人(其中查处县级领导干部6人,4人已移送司法机关),收缴违纪违法款373万元。政法机关立案侦查122人,查实围标串标项目185个,标的总金额57亿余元,查实相关人员违法所得2.4亿余元。

  在推进查处工作的同时,堵塞监管漏洞的工作亦同步推进。在专项治理期间,遂宁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单位研究出台《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六条措施》等文件,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企业、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交通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动员会上了解到,四川集中开工17个交通重点项目,包括2个高速公路项目、15个普通国省道项目,总投资约600亿元。四川省副省长杨洪波宣布开工。

  集中开工项目中,沪蓉高速公路南充至成都段扩容里程达240公里,采用双向八车道标准建设,总投资380亿元,将增强川东北经济区和成都平原经济区的联系,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德昌至会理高速公路里程为77公里,总投资121亿元。该路段是京昆、成丽两条国家高速公路的联络线,将形成会理至州府西昌的便捷通道,对于改善区域交通条件、支撑凉山彝族地区脱贫攻坚有重要意义。

  15个普通国省道项目总里程达681公里,总投资99亿元,分布在凉山、甘孜、阿坝等9个市(州),包括一批扶贫路、旅游路和经济干线项目,将有利于完善区域路网、推进脱贫攻坚和“交通+旅游”融合发展。

为有效地规范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解决“同错不同罚”的问题,财政部发布了两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以期解决争议,澄清疑惑,为政府采购实践者点亮前行的“明灯”。

财政部发布的两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2018年12月发布的第二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哪些问题?其设置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参与此次案例编审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成协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逐一回答了上述问题。

三类情形明规则

成协中认为,第二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三类情形,即创立新规则、针对突出问题和重申既有规则。

在“立新规”方面,成协中表示,在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这一批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对原有规范有缺漏的地方进行了补充,或者是对原有规则不明确的地方加以明晰,寻求突破。如,第11号案例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但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密封的要求作出清晰的规定,而本案的处理决定认为,虽然供应商投标文件外封装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不能过于机械地追求形式合规,不能仅以此认定投标无效。再如,第12号关于灯光设备采购的案例,《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如何认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本案例的处理决定则创设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这样一条规则,以此来明晰《条例》第二十条提到的情形。

“本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还有一类是专门针对现实中争议较为突出问题的。”成协中告诉记者,本次有很多案例都是涉及如何去认定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或歧视待遇,而这一问题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往往存有争议,很多案件都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如,用业绩来考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这一做法在实践中简便易行,但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其可能涉嫌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排斥,另一方面则涉及业绩是否能成为鉴别履约能力的******指标的疑问。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是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有效性,鼓励竞争。而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也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一,因此,不能将特定行业、区域的业绩设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加分因素,应通过其他方面来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这正是本次指导性案例特别提出的。再如,提供虚假材料是每年供应商失信违规的“重灾区”,但如何去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则存在一定的现实难度。像一些故意造假的行为是比较好判断的,比如伪造资格证书等等。但有些情况则比较难判断,例如将B产品的资格证书、专利或授权证书等放到对A产品的招标文件中,这究竟是供应商故意的还是不小心放错了,或是理解有错误就不好断定了,而第二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

此外,高校采购仪器设备的法律适用、采购方式的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这些指导性案例尽管未创设新的法律规则,但其重申了在实践中经常被忽视或误用的某些规则,如关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关于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关于节能产品的认定等。不少此类规则在第二批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被再次重申,希望能够引起业内人士的重视。

“薪火相传”有发展

相比于******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二批案例有“继承”也有“发展”。

成协中指出,******、二批指导性案例有两个共同点。两批案例都涉及了现实中几个核心的政府采购问题,因为它们在实践中呈现的形式五花八门,因此会在第二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以不同的“案件形态”再次出现。另外,******、二批指导性案例都强调了对供应商投诉权利的维护与采购效率之间平衡的问题。如,******批案例中利用偷拍搜集投诉材料,和第二批案例中关于对密封投标文件进行投诉,这些案件都表明,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机制,既要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这种质疑投诉权利被滥用。质疑投诉应当在实质性化解争议方面发挥财政部门的功能优势,避免将有效的行政资源浪费在细枝末节的事情上。

当然,第二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也具有一些特色。成协中认为,第二批指导性案例更加突出了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环节的主动能力,更强调了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效率和秩序秩序的维护。

解决争议,澄清疑惑

这一批指导性案例紧扣当前相关领域改革方向,能够反映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导向,以案释法,很有启发性。业界人士为其政策导向点赞,为其价值和意义鼓掌。

成协中指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推动行政执法本身具有很重要的价值。一方面,规则缺漏或不明确的现象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普遍存在,而且存在的形式千差万别。法律法规是抽象的,对某一法条应怎样理解,或者在某一情形下应该坚持哪一种理解,在实践中会有不同的看法。指导性案例是澄清这些疑惑很好的一种方式。这两批案例对于推动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法律实施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指导性案例对供应商也具有很强的示范性意义。供应商以此为“标杆”,可以更加合法合理地开展相关活动。

此外,“我在培训中提到过,行政裁决在专业性的纠纷化解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功能优势。作为一种行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域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发展史来看,典型案例的公开和出版,是推动行政裁决过程和结果公开的重要方式。将之前的裁决案例发布,有利于强化裁决过程的公开性,有利于提升大家对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的信赖程度,也有利于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之间的衔接。”成协中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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